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各类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资源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