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门诊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