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收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严格落实分类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转让、出卖。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物,应当交由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