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双方均应各自至少保存五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