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并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