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