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