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