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