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和龙子湖区、蚌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景区水体:

(一)疏浚整治河塘,治理黑臭水体;

(二)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

(三)推行人畜粪便、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

(五)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