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龙子湖水体的日常维护,防治污染,组织清淤;有计划地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和生态林木,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加强龙子湖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景区生态环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生态补水。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龙子湖及进入龙子湖水系的水体进行监测,依法公开水质信息。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