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景区内应当实施雨污分流,限期完善雨污分流制管网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龙子湖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