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龙子湖常水位应当保持1985国家高程基准17.5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雨情水情,依据相关调度办法,及时引水、排水。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