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景区内的水资源、水环境,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自然状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围圈、填堵水体水面。

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河湖管理区域内的,或者取用龙子湖水资源的,应当经论证后,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