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景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