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法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及时清除弃土、弃料和施工围堰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形状,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不得损害景区的生态环境。

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绿化、环保、消防、防洪、供电、给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