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本地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
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公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