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合法捕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推行专用标识管理。专用标识应当记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来源、用途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专用标识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