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