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在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研究、举报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