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在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研究、举报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