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