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交易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储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发现非法交易信息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记录,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