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明确承担收容救护工作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护档案,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依法扣押、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及时移送收容救护机构收容救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