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因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推动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