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站等。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