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日常巡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卫生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