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逐步实现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