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效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逐步实现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