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