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镇、村庄、河道和城乡结合部有关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生活污水和村容村貌等方面事项的管理。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