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给予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