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岗位技能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从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人员和保洁员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