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村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和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规划和建设无害化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