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乡镇、村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推广适合不同类型村庄的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和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和生态处理工艺,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