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定期开展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