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每400名农村户籍人口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建立农村保洁队伍。农村户籍人口不足400名的,按400名计。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