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开展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也可以向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专门用于公共区域内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

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的标准和方式,由村民委员会与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经营者或者农户协商确定。

环境卫生保洁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其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