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不得丢弃、扬撒、倾倒和堆放在以下区域:

(一)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沟渠、池塘、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体;

(四)林带、绿地和绿篱等公共区域;

(五)其他非指定的地点。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