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不得丢弃、扬撒、倾倒和堆放在以下区域:(一)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沟渠、池塘、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体;(四)林带、绿地和绿篱等公共区域;(五)其他非指定的地点。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