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个人在限制养犬区内养犬超过一户一只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