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占用公共场所、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分别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