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对流浪犬只进行捕捉,并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发现狂犬的,应当立即予以捕杀。城市管理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流浪犬只的处理工作。

居民发现流浪犬只和狂犬的,应当及时报警。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