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销售未按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

从事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托管、美容、培训、展览和表演等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和表演等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