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销售未按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从事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托管、美容、培训、展览和表演等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和表演等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