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广场内设置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应当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公共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