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他场所和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识。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