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气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