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并储存犬只登记的主要信息和违法养犬记录,与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