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并储存犬只登记的主要信息和违法养犬记录,与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