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黏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