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实施分区作业、采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