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