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