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当事人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扰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